115年度南簡字第196號
原 告 謝學琴
被 告 鮮自然企業有限公司
共 同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24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二、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敘明下列事項,並
按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㈠
系爭租賃標的1樓原有天花板是何時裝設?即已使用之時間為多久?
㈡原告所提出由「土水師父陳東福」出具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中:
1.「牆壁打掉重新粉刷28,000元」部分,是否已包括清水模牆復原後粉刷該牆體之費用?
2.「全部油漆補孔粉刷油漆35,000元」部分,是僅限於補孔部分之粉刷?或尚包括其他牆面之粉刷?如包括其他牆面之粉刷,請說明此部分有何與出租前原狀不同而應回復之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