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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簡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196號
原      告    謝學琴
訴訟代理人    謝文哲
被      告    鮮自然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榮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24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敘明下列事項,並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㈠系爭租賃標的1樓原有天花板是何時裝設?即已使用之時間為多久?
 ㈡原告所提出由「土水師父陳東福」出具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中:
  1.「牆壁打掉重新粉刷28,000元」部分,是否已包括清水模牆復原後粉刷該牆體之費用?
  2.「全部油漆補孔粉刷油漆35,000元」部分,是僅限於補孔部分之粉刷?或尚包括其他牆面之粉刷?如包括其他牆面之粉刷,請說明此部分有何與出租前原狀不同而應回復之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