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字第2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文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5年度司促字第934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18元,及其中106,252元,自民國115年1月14日起算之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則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1,362元【計算式:111,318元+44元=111,362元(利息部分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60元,扣除原告前繳500元,尚應補繳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