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字第240號
原 告 極限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牧陽能控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約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25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175,000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依
兩造間咨詢顧問服務合約第4條爭議處理約定:「如因本合約發生爭執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司促卷第11頁),
堪認已合意以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
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
法律關係,
上開合意管轄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原告亦據此具狀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北地院。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