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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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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簡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字第240號
原      告  極限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亦宣

被      告  牧陽能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約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7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兩造間咨詢顧問服務合約第4條爭議處理約定:「如因本合約發生爭執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司促卷第11頁),認已合意以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上開合意管轄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原告亦據此具狀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北地院。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