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字第26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住○○市○○區○○路0段000號17樓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冠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3,5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原告僅繳納1,500元,尚不足1,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