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字第2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進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79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3,840元(計算式:本金22萬9,572元+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4年10月16日)利息7萬4,268元(四捨五入至元)=30萬3,84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4,2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