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字第272號
原 告 高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
聲請本院對
被告業晟企業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