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簡字第380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承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陳稱:不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金額,我願意負責等語,而為
認諾。
三、本院之認定:因被告認諾,故依原告主張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
本件被告認諾且為簡易程序事件,按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3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