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字第54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王政斌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王政斌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377元【請求261,01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
違約金1,3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
裁判費3,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