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字第565號
原 告 英展電子有限公司
被 告 鑫超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5 年度南簡字第565 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6 月2 日下午2 時4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通 譯 李冠廷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規定判決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415 元,及自民國115 年5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89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採購訂單、送貨單、統一發票、永康大橋郵局000001號
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各1 件為證,
核屬相符,
堪以採信。從而原告依照
兩造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