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字第586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二十 一樓
被 告 郭慶雲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限期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7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
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