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字第6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傅祥祐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南簡字第6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5 年2 月13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二十六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通 譯 林宛螢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2,1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為簡易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事
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
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
三、被告在監執行,經
合法通知,表示無意願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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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 自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附件-原告起訴狀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