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字第72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謝明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3,32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6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