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字第730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張嘉全即張嘉元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691元(請求金額146,954元+起訴前之利息150,73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
裁判費4,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