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字第743號
原 告 允誠興業有限公司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金泉源麵食品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60元【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319,9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60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