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字第75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明佑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因原告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參照)。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4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