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字第8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佳安
吳筆智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原告所為
訴之聲明中,對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號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之請求事項未
臻明確,為釐清其請求內容及範圍,並使
兩造有再對此為辯論之機會,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