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字第855號
原 告 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圓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圓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875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