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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簡聲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鄭伯鑫  
代  理  人  方勝新律師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保新臺幣56,200元後,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8945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利息債權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9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94711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現由本院以115年度司執字第8945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中,然相對人關於「⒈以新臺幣(下同)122,552元為本金,自民國96年6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⒉以122,552元為本金,自104年9月1日起至110年7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之請求權罹於時效,聲請人依法得拒絕給付,且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94號),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准予裁定在上開訴訟終結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關於上開範圍利息債權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持上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於123,006元,及其中122,552元自96年6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而系爭執行事件現尚未終結,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及本院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9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閱無誤,則聲請人依上開事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部分,依前揭說明,本院酌定擔保金額時,應僅斟酌相對人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本院審核上開強制執行案卷及聲請人僅就上開利息債權之範圍聲請停止執行,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失,應為相對人遲延收取上開利息債權數額306,0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損害;再參以本案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6,0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用簡易程序,且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數額,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即訴訟至二審終結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2個月、2年6個月,共計3年8個月,本院綜合上情並依此計算,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可能所受之損害額為56,102元【計算式:306,012元×5%×(3+8/12)=56,1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取其概數56,200元作為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額。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萬2,552元)
1
利息
12萬2,552元
96年6月12日
104年8月31日
(8+81/366)
19.71%
19萬8,585.77元
2
利息
12萬2,552元
104年9月1日
110年7月5日
(5+308/365)
15%
10萬7,426.06元
小計
30萬6,01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