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補字第10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11樓及18樓 法定
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路000號0樓、00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慧鈴、林宥蓁、林俊仁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7999元【計算式:2,511,997元×被代位人林俊傑
應繼分1/4=627,9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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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