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補字第134號
法定
代理人 Martin Jakob Johannes Fischer
上列原告與
被告歐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6904元,及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116元(計算方式如附表),共計24萬80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