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補字第169號
原 告 邱雅萍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聚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305元【計算式:本金208,000元+起訴前利息3,305元=211,305元(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