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補字第171號
原 告 桓昇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曾靖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旺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500元,應繳裁判費5,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