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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15 年度南簡補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簡補字第17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楊雨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尹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住所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訴狀 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可明瞭。
二、查,原告雖向本院提出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內並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顯然不符法定程式。為此,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