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0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文智
施柏丞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佳鳴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7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