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 理人 黃保森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崑清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萬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