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29號
原 告 郭○瑋
兼法定代理
人 郭○焜
羅○銣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育斌、郭國雄、阮氏艷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2,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