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45號
原 告 王森雄
被 告 張綸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確認
被告持有原告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如附表所示支票票面額認定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裁判費9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