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49號
原 告 沈宗勳
被 告 失態炭火手作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
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騰空遷讓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並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遷讓
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8,000元,經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86萬9,78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萬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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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00元×21日)+(1萬8,000元×4月)+(600元×11日)=9萬1,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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