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96號
原 告 邱雄尉
被 告 預付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債務人
異議之訴,
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得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
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
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上開債權本金及利息計算至本件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繫屬前1日即115年7月26日(此有
聲請人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
可憑)止,共計為7萬7,733元(元以下4捨5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7,7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