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97號
原 告 邱雄尉
被 告 預付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預付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14年度司票字第11733號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對原告之債權全部不存在,該2紙本票票面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