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98號
原 告 李文王
徐東震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所
持有原告所執本院115 年度司票字第2068號
本票裁定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885 萬3000元,及自115 年6 月 1 日起至起訴前1 日止(即115 年7 月27日)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二)22萬1204元,合計907 萬4204元【計算式:885萬3000元+22萬1204元=907萬4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附表一:本院115 年度司票字第2068號本票裁定之附表(新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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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