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補字第299號
原 告 陳錦秀
上列原告與
被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補償金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6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