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簡補字第321號
原 告 黃裕德
被 告 黃裕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請求
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0弄0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該項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400元【
按即系爭房屋課稅現值,見補字卷第19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