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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89 年度南勞小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勞小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進田律師   被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華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台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廖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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