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勞小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周進田
律師
被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華
右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台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
臻嫺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
書記官 廖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