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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89 年度南小字第 10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小字第一О一七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詠斌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智益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十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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