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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89 年度南小字第 10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南小字第一О二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份為被告代工鋁製水桶,約定貨款 新台幣七萬七千元,被告點收無異後,簽發支票一紙交由原告收執(票號 BB0000000,票面金額七萬七千元,票載發票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付款人台 灣區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屆期提示不獲兌現,今尚未清償,依票據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七萬七千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則以:原告於八十八年十月間承攬被 告外銷的一批鋁製品之布輪磨光工程,約定工價每只二十五元,原告於八十八年 十月三十日完成三千零八十個,並收取系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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