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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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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89 年度南小字第 1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小字第一二六四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陸仟貳佰柒拾元,折合銀元貳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貳佰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捌佰陸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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