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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89 年度南小字第 1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小字第一二九八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信美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美行之商業登記證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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