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小字第一三四八號
原 告 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黃健平
訴訟代理人 莊文山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
簡易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 世 賢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