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О八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鄭萬得已死亡
丙○○已死亡
鄭金興已死亡
右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鄭萬得、丙○○、鄭金興三人
塗銷抵押權登記,
惟查:被
告鄭萬得已於民國(下同)七十三年三月四日死亡,被告丙○○業於八十一年五
月四日死亡,被告鄭金興於八十年七月十八日死亡,有
彼三人除戶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原告對於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鄭萬得、丙○○、乙○○三人起訴,
揆諸
上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