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О八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丙○○即黃素
甲○○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本院台南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捌仟玖佰捌拾壹元,折合銀元壹拾參萬陸仟參佰貳拾
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銀元貳仟零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陸仟壹佰參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
臻嫺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