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一七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倫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元,折合銀元伍萬參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銀元柒佰玖拾伍
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參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