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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89 年度南簡字第 1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一七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倫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元,折合銀元伍萬參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佰玖拾伍 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參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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