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三六О號
原 告 甲○○○儒林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鄭坤忠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王元官
訴訟代理人 王家彥
右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法院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