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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89 年度南簡字第 1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三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已死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一紙可稽,應 信為真實,而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始提起本訴,是原告提起本訴時,被 告既已死亡,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依照前開見解,應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八 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 法院書記官 ? 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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