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六О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久益
訴訟代理人 蔡宜展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十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