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六七五號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
代理人 張燦鍙
訴訟代理人 鄭雅玲
蔡明宏
武鼎漢
被 告 甲○○
乙○○
共同 訴 訟
代 理 人 楊雪容
右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新台幣捌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之記載,應更
正為「新台幣捌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要領第三段及第四段關於「八萬一千二百九十九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八萬六千六百八十一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及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一及附表二所
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