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六七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李數年
被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駒
訴訟代理人 林廣智
右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 日上午 時 分,在本院台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
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