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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89 年度南簡字第 17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會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七О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
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十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法院
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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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