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五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台北縣蘆洲市○○里○○路○○○號三樓,依民事訴訟法第
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法院
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