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五九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劉宗賢
蔡孟寰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八分,在本院台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
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